2006年十大危机公关案例
五、富士康:3000万天价索赔
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记者王佑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被数十家网站转载。此前一天,新浪等媒体转载了英国《星期日邮报》的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该文章就是以富士康工厂为背景所撰写的。“因此,大量网站将6月15日本报的文章与该文并在一起,作了一个以‘富士康劳工’为名字的专题,一些网站还将本报的标题加上了‘血汗工厂’、‘黑幕’等字眼。”
6月22日,王佑的第二篇稿件《富士康离职女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见报。
6月30日,富士康公司的两位代表———富士康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管理部副总(董事长特助)詹某与赛博市场总部副总李某约见《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与王佑。
7月1日消息,富士康公司重申,支付给雇员的加班费均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因此并未违反《劳动法》。
7月3日富士康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诉状称依据《民法通则》的第101条和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该诉状将《第一财经日报》采写上述报道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一名编委翁宝列为被告,而未直接起诉报社。该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财经日报》停止刊发对其名誉侵权的报道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被告补偿富士康方面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翁宝和王佑因此分别被要求赔偿1000万元和2000万元给原告。富士康此举把自已推上了媒体公敌的位置上。很多媒体用“悍然”、“恐怖主义”等词表达愤慨,而各界人士也纷纷指责富士康不能客观对待媒体的报道。。
7月17日,两位记者收到了法院冻结其资产的通知书,被冻结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
面对舆论压力,富士康公司宣称如果胜诉,赔偿金将全部用于公益行为。
8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向富士康公司发函称“记者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报社将动用资源支持两人全力应对诉讼”。《第一财经日报》还在公函中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王佑所在部门负责人翁宝被列为被告与法不符”为由要求富士康公司“撤消对翁宝的起诉并接触对其个人财产的查封”,否则“报社将支持翁宝通过法律途径向富士康公司主张”。
除表示对翁宝和王佑两人的支持外,《第一财经日报》还通过公函向富士康公司的做法表示谴责。“针对贵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二人个人财产的做法,本报表示强烈谴责。我们相信贵公司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
“我们现在走的是司法程序,司法是最公正的。如果说富士康采用了什么高压手段,除非说司法是不公正的。”8月28日下午,富士康母公司鸿海集团全球发言人丁祁安这样表示。
8月30日晚间,富士康决定把对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两位编采人员的索赔额降为1元人民币,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
9月3日下午,富士康科技集团与《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联合声明,富士康宣布撤消对《第一财经日报》诉讼,双方互致歉意。
案例点评:富士康公司的行为象一场疯狂而失态的恶作剧,使自已成为了众矢之的。
1、违背承担责任原则:不去对企业的自身行为进行检查和反省,不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的福利和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等等,而是采取对抗的方式,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从而成为大众口诛笔伐的目标。
2、违背真诚沟通原则:没有对危机真相的解释,没有针对公众的新闻发布,没有关于事态进展的主动通报,就是被动接受记者采访,也是三缄其口,惜字如金,一句“我们要说的都在声明里了”,傲慢的态度尽显无遗。
3、违背速度第一原则: 在6月份英国《星期日邮报》发表相关报道和6月15日、22日《第一财经日报》相继刊发两篇报道后,都未见富士康在第一时间内对媒体和公众作任何的积极表态。
4、违背系统运行原则:做出相关报道的记者王佑与王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翁宝,系《第一财经日报》的员工,而王佑刊发的相关报道系职务行为。因为职务作品单独起诉记者的诉讼非常罕见,而3000万元高额赔偿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更是赅人听闻。除了和媒体矛盾公开化之外,没有任何赢取公众好感的行为。
5、违背权威证实原则:除了辩解和恐吓,没有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来说话,也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行为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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