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职场“霸王条款”从此风光不再

网址:www.tem.com.cn  时间:2007-12-14 15:07:00  来源:中国电话营销网  作者:佚名

是收取押金还是欺诈钱财

第一次来乌鲁木齐打工的李斌没有想到,自己找第一份工作时就被骗了。今年8月,家住沙湾的李斌来到乌鲁木齐闯荡,在路边的招聘广告上看到一则信息:某酒店招聘保安,月收入1000元。看到条件不错,李斌于是前去应聘。见面后,用人单位没提别的条件,只是要求交500元押金。

“为啥要交押金,不是说不准收押金吗?”李斌问。“都这样,要不然你不辞而别了怎么办。”招聘人员回答得理直气壮。李斌思忖再三,想想工资水平还可以,最终同意了。

可不到一个月,李斌就被解聘了,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想到自己兢兢业业的工作换回的只是这样一种结果,李斌生气不已,找经理讨说法,想要回自己的押金,却被经理一口回绝。他想要据理力争,经理眼睛一瞟,几个壮汉走过来,连推带搡,把他轰出了大门。事后,有知情人告诉李斌,在这个酒店没有能干长久的,他们就是通过这种手段欺诈外来务工者。

为要回押金,李斌先后找了派出所、消费者协会,辗转多次,最后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要回了500元钱。

试用再试用试用何其多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魏勇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案例,一次他去一家超市调研劳动用工情况,发现这里的营业员几乎都处在试用期。为什么会这样?经过进一步了解,魏勇发现,这里员工流动性很大,经常是干不到半年就被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解聘了,然后再招下一批继续试用。

“一些营销行业,非凡热衷于招大学毕业生,他们年轻,有干劲,有想法,销售业绩往往不错,对工资要求也不高,但经常干不到半年,试用期一满,就被用人单位开掉了。”12月11日,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兵告诉记者。

魏勇还列出了这样一种现象,有些企业给职工制定高强度的劳动定额,职工即使加班加点,也很难完成分配的任务,但最终,这却成了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

在魏勇看来,随意设置试用期已经成为一些小企业降低成本的手段。对他们来说,这样做一是降低了工资;二是解除劳动关系方便,但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被扔在了一边。

从法律上堵住职场“霸王条款”

“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说,对《劳动合同法》是欢迎的。”张树兵认为,《劳动合同法》总结了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种种情形,规定更加具体,和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相比,可操作性更强。

“对于押金、试用期的规定,过去《劳动法》也有,但不具体,给用人单位留下许多可以钻的空子。”经常代理劳动争议官司的张树兵对此深有感慨,他将那些劳动合同中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的约定称为职场“霸王条款”。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就发现,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一年合同,但试用期就有半年;有些单位表面上不收押金,但换了个名目,钱照收不误。对此,《劳动合同法》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再拥有特权。”张树兵向记者介绍了相关规定。

“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收取押金的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从法律上讲,职场“霸王条款”已经被有效限制了,但要使这些规定得到落实,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究竟,《劳动合同法》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间,每个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诉求。”张树兵这样评价。


营销人评论

GOOGLE最新推介

百度最新推介